解放以前,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所决定,藏族的婚姻制度较为复杂,概括起来有三种:
1.一夫一妻制。这是藏族婚姻制度中的主要形式。藏族家庭人口少,几乎都是单一的小家庭,没有几代满堂嫡庶聚居,妯娌共处的大家庭。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在藏族家庭中多数是给长子娶妻或给幼女招赘,以作为家庭财产的直接继承人。其他子女或娶妻,或出嫁,或出家为僧,一般皆另立门户,这就自然形成了一夫一妻制。
2.一妻多夫制。这种形式最普遍的是兄弟共妻,多数是同胞兄弟共妻。在这种家庭中一般以女性为中心,主妇独占一间房子,各夫轮流与她同居。习惯次序为先长后幼。何人要与主妇同居,即将自己的鞋或鞋带放在屋外,以为信号,另夫自行退避,很少为此而发生不和。藏族认为,同是一个父母所生之兄弟,应生在一起,长在一起,永不分离,乃是幸事。这就为兄弟共妻提供了传统的思想基础。在这种一妻多夫制的家庭中所生下的子女,不管生父是谁,一律称长兄为“爸啦”(爸爸),称其他兄弟为“阿库”(叔叔),所有这些子女的地位及其在家庭中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3.一夫多妻制。这种形式主要在贵族、土司等上层家庭中流行,类似汉族地区的地主、资本家的三妻四妾,所不同的是藏族不分妻和妾,每个妻子的地位完全平等。此外,在平民中也存在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不过大都是姐妹招赘一个男人进门,大家共有。在这种姐妹共夫的多妻室家庭中,一般以长者为主,长者所生子女称父为爸爸,其余所生的子女称父为叔叔,但是社会及其家庭并不歧视这些子女,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过去西藏的婚姻父母包办,儿子只有惟命是从,孝敬父母的义务。娶媳妇或赘女婿,子女都无权过问。旧俗婚姻有不少不平等的地方。其一,贵贱不能联姻,讲门当户对。挑对象时往往首先考虑其地位和财富,贵族内部可以通婚,禁止和穷人通婚。然后才考虑对方的人品和长相等。其二,男女双方的属相如有克相,就不能结婚,所谓克相,是指十二属相中从某相起,其第七相与之相克,如子午践踏相克、戊辰声音相克、丑未项架相克、亥巳翻拱相克、酉卯食物相克、寅申技能相克等等。为了避免相克,在订亲之前,先求取对方的属相,将属相带到算命人处,请他卜算相合有缘或相克无缘。若是相克,即便男女双方情投意合,也不能结婚。其三,西藏旧俗认为屠夫、铁匠、乞丐是最低贱者,一般人家不会与之联姻。
一妻多夫是为了避免财产分散、劳力缺少,多流行于农村。藏族禁止近亲结婚,严禁父系亲属结婚,母系亲属四代以后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