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多数壮族地区的日常事务由村寨社区组织的首领处理。其首领的名称各地不一。在桂中的武宣县称“村老”,在桂西北之西林县称“寨老”,在桂北的龙胜县称“头人”,在挂北的天峨县称“乡老”,在桂西的红水河流域称“寨主”,在桂南的上思县称“都老”。
村老多为中老年人,大都正派热心,善于处理民事纠纷,得到一村或几寨民众信任,自然得村老荣誉。村老为全村人办事,不管本姓、外姓一视同仁,与族长只管本房族本宗族不同。
1949年以前,民众有事大都不告官衙而请村老,村老听取原诉、被告双方的陈述后,经思考,根据自己的调查做出决断。他往往不让双方当面对诉,让理亏一方宴请对方,俗称“和面酒”,也称“洗面酒”。村老办完事,当事者不必给钱,村老参与吃和面酒,或另吃一餐饭。村老也不吃“背手钱”(贿赂)。处理棘手的事,他往往邀约两三位村老共同处理,难断之事则诉诸“神判”。
1949年以前,农村有区长、乡长、村长、保甲长,他们只管为国民党政府征兵、征粮、征税。有了民事纠纷,民众更愿找村老调解。1949年后,村老制消失,但有些德高塑重的老人,受民众尊重,民众仍乐意听取他们的劝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