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婚,一个男子娶某家长女为妻后,有权再娶其达到婚龄之妹妹们为妻的一种婚俗。此种婚俗系群婚与对偶婚残余,与氏族社会一定集团之间缔结的婚姻协议有关,并残存于阶级社会中。
位于云南省怒江江畔的独龙族人就有姐妹婚的习俗,姊妹先后嫁一个丈夫,独龙人称之为“安尼南”,意思是“娶姊妹俩”。这是独龙人的多妻制的现象。
除了一夫同时娶姐妹几个以外,姐妹婚主要还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姐姐死去以后,妹妹有义务续嫁给姐夫为妻。甚至有的已经订婚但未同居的,也要退婚而改嫁姐夫。
二是姐妹俩分别嫁给兄弟俩后,其中一个死去,其妻要转给另一个为妻。
三是姐夫娶姐姐以后,同时可以定下其妹妹作为预备妻子。如果其没有妹妹,也可以订妻子的堂姐妹作为预备妻子。
专家研究表明,除了独龙族以外,近代西藏的僜人、赫哲、黎族等少数民族,也曾保留这种婚姻形式。门巴族则多由男子入赘女家,与几姐妹先后成婚。个别学者将此类称做“夫姐妹婚”。妻姐妹婚残存原因:一曰,为保持夫妻双方两个家族之间的姻盟关系和利益;一曰,为便于照顾亡姐之遗孤。亦有学者认为,当与买卖婚或宗教因素有关。
在姐妹婚的家庭里,大妻的家庭地位比较巩固,妻子可以掌管经济和粮仓。小妻只能屈于被支配地位,她们在白天必须在田里从事劳动,夜间只能睡在丈夫与大妻的旁边。丈夫与小妻过夫妻生活时,必须经大妻的同意。尽管这样,由于大妻与小妻多数是亲姐妹,她们之间一般相处得还是比较和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