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诗作jiā,是中国古代套在罪犯脖子上的刑具,用木板制成。枷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的做法是“以干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来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枷本来只是单纯限制犯罪人行动自由的械具,但很快便成为一种新刑具。三国时魏国的执法官便用大枷逼供:“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石悬于囚颈,伤骨肉。更使壮卒迭博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之以为能。”
到隋唐时,枷得以普遍使用。对于枷的定制,《唐六典》云:“诸流、徒罪及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至明代,枷作为刑具行罚,正式进入律令,名曰:“枷号”,即戴枷示众。当时的枷重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云:“明代滥用枷号,致有伤害人命之事。”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汛具,才慢慢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