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鄂温克人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氏族外婚制。辈分观念尚不强,有错辈婚现象,只要年龄合适,舅父也可娶外甥女为妻。妻死后可续娶其妹为妻,但不能续娶其姐。兄死后可娶其嫂,但弟死后兄却不能纳弟媳。弟兄之子可以娶姊妹之女为妻,姊妹之子可以娶兄弟之女为妻,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娘家人,俗谓“还骨头”。
其婚姻类型有入赘婚、包办婚、自由婚。
入赘婚。鄂温克人的入赘婚俗有两种情况,即终生入赘和短期入赘。前者是女方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男到女家,长期入赘,这种情况的入赘,女婿可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另一种情况的入赘是岳父岳母有儿子,但年龄太小,尚不立世,岳父岳母或因年老体弱,或因病不能理家,便招女婿入赘。待男孩长大成人,女婿便另立门户。这种形式的入赘,女婿不能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这两种形式的入赘,女儿女婿所生下的孩子都从父姓。入赘婚足母系氏族婚俗的遗留。
包办婚。包办婚是父权制的产物,儿女婚事由父母做主。
定亲。由男方请外氏族辈分高又能说会道的人做媒人,到女方家去说媒。媒人要带上两瓶酒,到女方家后受到女方家热情接待,喝茶敬烟后,媒人献上一瓶酒,并说明来意。女方父母知道媒人来意后,要让女儿回避。这时,媒人拿出另一瓶酒跪着敬酒,口中说道:“据男方老人所知,你家有一只金匣子,内装一把闪光的金剪子,还有使用这把剪子的将要出嫁的爱女;我们那里有一位为皇室所珍爱、上帝所崇信、握有白玉箭环、手拿彩色弓箭、能射穿山岩的“哈嘎”(身强力壮青年),想娶你们的爱女为妻。”如女方父母推辞,媒人要反复申说;如女方父母应允喝酒,媒人要磕头感谢。媒人欢快而归,定亲便初步告成。
几天之后,男方要选派一人来女方家商定定亲的日子。在这一天,男方请五六名亲友为代表,携带良马1匹、肥羊1只、酒25斤、“哈达”一条,按时到女方家赴约,此时女方已邀集亲友在等候。
男方的赴约人到女方家后,由代表“突儒呼达”用碗盛酒向女方家敬第一次酒,这碗酒是敬女方的天、佛酒;敬第二次酒是解渴酒;第三次酒是尊敬酒,然后吃羊肉酒宴。宴后,女方看男方带来的马,如不中意,要另换。至此,订婚仪式正式完成。
过彩礼。定亲以后,男方要给女方过彩礼,彩礼一般是银元宝一锭(50两)、大畜五头、羊三只,还要给女方舅舅大畜一头,给母亲乳牛一头,给叔父牛一头。也有的用驯鹿、灰鼠皮和酒做彩礼。
在此期间由两个氏族选定会聚地点,由女方父亲作出婚期的决定。到要结婚时,男方“乌力楞”不管离女方多远,都要迁移到与女方靠近的地方,同时,由男方“乌力楞”的人在通向女方的道路两旁,把森林树木的皮刮切掉一些,给新郎“那给楞”(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