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西南部的少数民族中,人们对“老”的观念态度是十分尊重的。“老”和能力、权势成正比。因此,主持和操纵权与法的多为老者,凡遇重大事务均由老者处理,村寨的寨主都由年长者担任,即所谓的“长老制政治”。
云南东部的壮族长老制度,形式上很奇特,每个村寨的中央有一所房子,被称为“老人厅”,专为寨老议事之所。
苗族的“议榔”也大都由寨老主持,在黔东南台江、剑河地区叫做“娄方”(理老),广西融水地方则叫“头老”,贵州从江地方叫“榔头”。贵州榕江地方的苗族社会有一整套完备的长老制度,它由寨老、活路头、牯脏头、鬼师组成,他们一律是年长的老者,被称为“四老”。他们全权主持维护全寨社会、生产秩序、进行宗教活动和对外事务。
侗族对“理老”要求很高,他必须是寨里德高望重,精明能干,办事公正,熟悉“理词”的老人。年轻人是没有“能力”来胜任寨头的重任的。
盘县刘官区马场乡彝、苗族的长老制,其权限范围非常之大,生活中的各种琐事无所不包,并操有一定的生杀予夺权。据说在解放前,寨老的话具有绝对“法”的意义,任何人不得违抗。
为什么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都广泛存在不同形式的长老制度呢?究其原因,主要是那里数千年的文化滋养着一个无法说明的心理暗示和现实存在:以“老”者为尊,“老”不仅包容了“能”,“老”还具有“法”的效力。
中国文化的最基本单位是族,小可指家族,大可指氏族,再大者可以指民族。在一个最小的基本单位家族中,数代同堂的现象极为普遍,这天然的土壤孕育和发展了以“老”者为尊的传统,延续的传统促使了一个民族的心理认可并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
同理,氏族的“长老”们就是一个个的爷爷,公公,其本钱主要就是“老”,他们的能力大半是非现实的,而是历史世袭的,是历史文化观念所创造的价值:“老=能”,赖以维持整个氏族秩序的正是那些寨老们从祖宗(老辈)那里因袭下来的习俗,它构成了自然法的最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