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小说《阿Q正传》里,阿Q记得自己似乎姓赵,和本村的赵太爷原来是本家。但是赵太爷得知后非常恼火,不仅打了阿Q一个嘴巴,而且把他从赵姓里开除出去:“你怎么会姓赵!——你哪里配姓赵!”——所以,“此后便再也没有人提起他的姓氏来”;所以,鲁迅“终于不知道阿Q究竟什么姓”。
在当时,可怜的阿Q自然无处去讨一个公道。如果他有幸活到今天,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人民法院起诉赵太爷——“你不许我姓赵,侵害了我的姓名权!”
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则有:
有小孩名叫华山一剑。他报名上学时,老师从户口簿上看到其父姓王,其母姓赵。小孩既未随父姓,也未随母姓。于是,老师要求华山一剑的父母为其改姓,否则不予注册上学。这就是典型的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
为了使读者进一步明确“干涉”的含义,我们再看一则“讲法不讲理”的例子:
李军与李俊生是邻居,两人关系紧张。李军婚后生一男孩,为报复、侮辱可恶的邻居,他决定给儿子取名“李俊生”。邻居李俊生瘦小且驼背,于是李军经常在公共场合对着儿子指桑骂槐:“李俊生,你这个饿死鬼,罗锅,你不得好死。”众人都觉得李军不对,邻居李俊生更是忍无可忍,告到法院,指控李军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并要求法院判令李军为儿子改名。李军则反驳道,为儿子取什么名字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李俊生无权干涉。
法院认为:公民姓名权并不具专有性,所以李军为儿子取名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驳回李俊生的要求。但是,李军利用姓名相同的条件对李俊生进行辱骂,造成其精神痛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