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地方行政区划很简单,最大的为“路”,其次为府、州、军、监,最下为县。
“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如下几个机构,这些机构互不统辖,且没有官员总揽“路”的各类机构。所以说“路”应该只能算是监察的区划,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区划。
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
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亦负责监察;
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亦负责监察;
帅司,即安抚司或者叫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需要兼任禁军在这个地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由于安抚使的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拥权自重或者危害地方的情况发生,所以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
府州一级的官员虽然在地方为官,但是他们的官职仍在中央官吏体系中,只是在头衔上加上“知某某事”或者“判某某事”。知州按例需要兼任厢军正印职。当然,为了防止知州权力过大,每州设‘通判’一人。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基本也都是中央下放差遣的,但是没有兼任军职的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