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是古代刑法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由审判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量刑,剥夺各种犯罪者某种权益的强制处分。中国古代以刑法为主,其所规定的刑罚不仅适用于刑事犯罪,而且也适用于民事方面有关逆礼违法的行为。
先泰时期刑罚的种类
史称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实际都是刑罚的规定。我国奴隶制刑法的特点之一,是以刑统罪,只有刑名而不列罪名,且“藏之于府”,所谓“议事以制”,即先议刑而后定罪。古老的“五刑”在耳商时代就已实行。西周刑罚除“五刑”外,增加了鞭刑、扑刑、流刑、赎刑,合称“九刑”。春秋战国时期,“五刑”或“九刑”仍为主要刑罚。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种类
秦朝刑罚制度在继续沿用先秦“五刑”的基础上,又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因此,秦的刑罚不但种类繁多,而且以残酷著称。秦刑罚可分为六大类,即生命刑(绞、斩首、腰斩、车裂等)、体刑、劳役刑、流刑、财产刑、身份刑(夺爵、废等)。
汉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肉刑,增加一些其他刑罚,为封建刑罚中的苔、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徒刑、笞刑、徒边(戍边)、禁固(禁绝做官)、罚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总的来说是采用秦朝严酷的刑罚制度,但同时又承沿汉代对刑制的改革,注意向简化和减轻的方向发展。《晋律》将刑罚定为死、徒、苔、罚、赎五等,《魏律》则定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齐律》又在此基础上,定死、流、耐、鞭、杖五种刑罚。魏晋南北朝五等刑罚制的创立与发展,对完善封建刑罚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宋时期刑罚的种类
隋唐时期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称为“五刑”。笞刑指用荆条贡打人的腿、臀,分五等,从10至50笞。杖刑指以杖责打人的腿、背、臀,分五等,从60至l00杖。徒刑指强制从事劳役,分五等,从半年至三年。流刑指流放荒远地区,井强制劳役。死刑,分绞、斩二等。五刑均可交铜收赎。
宋朝刑罚制度基本沿袭隋唐,但也有不少变化。第一是立“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刑均可折杖行刑;第二是设“刺配”之刑,即对罪情严重的流刑罪犯,兼施刺面和决杖的刑罚;第三是以“凌迟”为法定刑。
元朝的刑罚制度仍承宋律,以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为主。只是在实际应用中,即是“任意而不任法”,保留了蒙古旧制的传统习惯。
明清时期刑罚的种类
明朝刑罚制度趋于繁酷。在前朝五刑的基础上,增加、恢复了一些残酷刑罚。充军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是从明朝开始的。明律酷刑名目繁多,多为隋唐所未有,可以说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清承明制,刑事法规方面的内容基本上与明朝相同。消律中的刑罚也是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作为“正刑”,只是在具体的规定上有一些变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