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隋末的战争与动荡,社会经济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人口特别是国家控制的人口大量减少,出现了很多无主的荒地,为使国家重新并更好地控制小农,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唐朝建立后,仍然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并根据需要做了一些改进。
其具体的做法是:规定16岁到20岁的人为中,21岁到59岁的人叫丁,60岁以上的称老。每个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可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和有残疾的男子各给口分田40亩,寡妇30亩。民户原有的田地计算在已受业田内,抵充应受的永业、口分田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按品级请受永业田500到10000亩。勋官(授给有功者的官号,有名位而无实职,共分十二级)也可以按勋级得到60到3000亩的永业田。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国家不再收回,口分田死后入官,由国家重新分配,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平民百姓死后,如果家里贫困无力营葬以及因犯罪而被判处流徙异乡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人少田多地区)的准许出卖口分田,用以置住宅、旅店和碾碓(碾米用的水力装置)。一般妇女、奴婢和部曲不再受田。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并更趋完善。比如说,以前一般妇女受田数只有男子的一半,但一夫一妻所要负担的国家租调却是单丁的两倍,于是就出现了户口簿上很多男子都没有妻子这样一种怪现象。唐代均田制规定,妇女不再受田,也不再负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唐代均田制还取消了奴婢和部曲的受田资格,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奴婢和部曲人数的减少以及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对贵族地主势力的一种打击。因为奴婢和部曲对贵族地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他们的附属人口,不为国家直接控制,奴蜱和部曲不再受田,实际上就是减少了贵族地主的受田数。
均田制是与租庸调制相配套的一项土地制度,国家授予小农土地,同时也要求小农为国家负担一定的租役,其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对土地的分配,使国家更好地直接控制小农。均田制名为均田,事实上并不是真正的平均,而是一种建立在等级基础上的平均。这一制度就其出发点而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相当美好和理想的,而且在当时社会存在着大量无主荒地的情况下,也确实对唐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国家手中可供分配的土地必然日渐减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了。
实际上,这一制度在开始时就没有被完全理想地实行过,在很多地方,土地的还授是以每丁30亩的标准进行的。
而后来,由于人口的增加和贵族、官僚、地主大量非法侵占土地,到唐玄宗天宝以后基本上就有名无实了。随着这一制度的衰落,国家在制度上直接干预小农土地分配的做法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画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