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子不举”的意思是说,父母把孩子生下来后不养他(她),而将其弄死。在过去,杀死婴儿的办法一般是用水淹,所以又称“溺婴”。溺婴的习俗可能在远古时代就已存在,在古代,这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
那时候,没有什么好的避孕手段,妇女生育的机会很多,但实际上,古人的家庭规模总保持在五口上下,这除了古代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孩子自然死亡率较高等原因外,溺婴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在古代,女子体力弱,生产收入相对较少,又不能读书做官,并且最终要出嫁,在实际生活中,很少能为家庭乃至家族的发达作出什么重大贡献,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溺女婴的现象总体上要远远多于溺男婴。不过一般家庭男孩太多也会给家庭的生计造成困难,所以历史上溺男婴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特别是唐朝以前,老百姓从儿童时代就得负担人头税,长大以后,男子的徭役负担又非常沉重,溺杀男婴的情况就更多一些。比如三国时,在吴国被晋攻灭前,徭役特别繁重,人民为躲避征役,“生男多不养”。唐宋以后,也有人出于家庭负担重等经济上的考虑而不愿多养男孩。比如南宋时徽州地区,老百姓嗜好积蓄,以致不想多要男孩,怕儿子太多,小时候负担太重,大了分得的家产又太少。当然,溺男婴一般总是在家里已有两三个以上男孩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但溺女婴就不一样了,常常发生盼早得儿子而祷杀女婴的事。如清代宁波有个男子,连生了两个女儿都溺毙了,第三胎仍是女儿,就改用火烧,烧死后又绑上石头把她投到江里。人家问他为什么这样残忍,他说用火烧可以断绝她再来投胎,下一胎好生个男孩。
古人出于各种原因溺杀婴儿,往往也是情不得已,多少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这一习俗起源久远,大家相沿成习,渐渐地也就视为当然,不把它看作不道德的事了。不过溺杀自己的孩子,毕竟是件十分残忍的事,对父母特别是母亲必然会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同时还可能产生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导致男女比例失衡等一些社会问题,所以受到一些开明统治者和文人的制止和反对。比如明初浙江遂安人“生女多不举”,知县袁政严行禁止,以后百姓生女儿多取名“袁留”。一些文人也写成“溺女歌”以劝诫世人不要这样做。
宋代官方开始设立慈幼局,明清时期,除了官方的育婴堂外,还出现了不少地方绅士和商人办的民间育婴机构,它们通过收养弃婴来劝阻世人溺婴。这些措施虽然在一时一地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在根本扭转溺婴习俗方面,却是无能为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