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
在距今19000多年的旧石器时代,人们防御能力低下,只能过着“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男女之别”的群居生活。到了新石器时代初期,排斥了氏族内部亲子之间的杂婚生活,而只允许同辈男女之间互相占有。
随着社会生产和交往的不断扩大,人们开始认识到近亲不利于后代,于是出现了族外婚和对偶婚。在氏族通婚的过程中,开始是一群姊妹共同拥有丈夫,后来演变为一个男子在许多女子中有一名正妻,或一个女子在许多男子中有一个正夫的对偶婚。
夏商周时期,人们的婚姻生活中还保留着明显的原始时代痕迹。一种表现是殷人的血亲婚姻,另一种表现是在周人中普遍存在的自由恋爱精神。如《诗经》中的:“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到了战国末年,秦始皇统一全国,中国古代婚姻关系中的原始婚俗趋于消失。男女的自由交往开始大受限制,一夫一妻或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形态开始在社会上占据主要地位,并延续了近两千年的漫长时间。
在古代社会,门第观念、等级婚姻、以财论婚是最显著的特征。南北朝时,家族门第成为通婚的唯一标准;唐代,社会各阶层中以“资财”论婚的风气日渐弥漫。
明时,朱元璋曾把“专论聘财”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提了出来,批评“近世之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的风习,要求人们“务从节俭,以厚风俗”。但由于这些婚姻观念沉痼已深,尽管朱元璋作为一名皇帝来要求,结果仍是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