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发出“尊老爱幼”的口令,逐步建立了退休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先后在《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把敬老、养老、助老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仍有发生。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遭侵犯已成为一个普遍且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总的来说情况是好的。但是,老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不论在农村或城市都时有发生。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已成为一个相当普遍而且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遭侵犯的范围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范围,涉及老年人的受赡养扶助权、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房屋居住权、婚姻自由权、继续参加劳动并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等等。其中,大量而普遍的案件主要是侵犯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这些纠纷案件,直接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团结和睦,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进入改革开放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以来,各地逐步规定了在老年人生活、就诊、乘车、参观、游览等各方面的优待方法,各级政府逐步制定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现在,全国当时的30个省、市、自治区当中,就有28个制定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各级组织分别建立了老干部局(处、办)、老龄委、老年大学(学校)、老年协会等涉老部门,专施其职,宣传和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的贯彻落实,对转变社会风气,促进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使老年人得以欢度晚年,起到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