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对案件实行逐级复审制。徒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审理,才由按察使司结案终审;流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及朝廷刑部四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至于死刑案件则更要经过朝廷三法司会审或朝廷各部门长官会同审理的“朝审”或“秋审”,再报皇帝勾决,才算是终审。
州县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虽然没有结案权,但仍须侦查破案、反复审理,以搞清事实,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将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级衙门。这一步骤叫做“解审”,上报的卷宗文件叫做“申详”。
申详一般又分为据报、勘检、叙供、审勘四个部分。据报是案件起诉或报案情况的简要回顾,如有诉状,要附上诉状抄件。勘检是对现场勘查和尸伤检验情况、侦查破案情况的说明。叙供是审讯记录。审勘是州县长官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也称“拟律”。又因为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职看得”、“卑职勘得”,所以,审勘习惯上又被称为“看语”或“勘语”。
如果州县长官的申详都能一路通行无阻,就会显得各级上司太无能了。所以,上司总会找点毛病来驳诘。为此,州县长官在写申详时要特意留出一点破绽来让上司驳诘,再以“禀帖”或“议帖”进行“顶复”、“顶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