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府所制定的各种钱法、钞法,以及《大明律》中对制造伪宝钞、私铸铜钱的,罪及窝家与知情者的处罚。保证了宝钞与铜钱地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促进了民间经济往来。但到了明孝宗时期,宝钞开始贬值,明朝政府不得不解除“白银禁令”,在市场上,银和铜钱逐步取代了宝钞,白银也成为了市场上最主要的货币。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基础上,明代的金融业日趋活跃,同时高利贷与典当业发展迅速。明初政府专门颁布禁令:“凡公侯、内外文武官四品以上者不得放债。”但参与这项放贷业务的官员仍是趋之若骛,从中牟取暴利。
明朝的高利贷借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现金借贷,而另一种就是物品典当借贷了。物品交换流行于当时农村,典当行则流行于城市。《大明律》中规定了借贷的利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但实际上所收的利息都已超过法律中所规定的限度。明朝的典当业比较普遍,并且大小不一。经营的主要方式还是为典押借贷。
不过,最后明朝的纸币系统还是崩溃了,具体请参阅明代纸币的发行及其崩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