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官田分配的一种制度,开始于北魏孝文帝时期,终止于唐朝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于太和九年(485)颁行均田制,主要规定:
(1)男子十五岁以上,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二十亩。供种植桑、榆、枣树。农户可世代耕种,不必还给国家,可卖其多出(或买其不足)二十亩的部分。产麻地的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十亩,年老及身死后田地归还国家。受田以后,百姓不能随意迁徙。一夫一妇的受田户,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二匹。贵族和官僚则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土地不能买卖,离职时交给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如北齐男子十八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迁徙、身死无力营葬者及从狭乡迁往宽乡者除外)。
均田制的实施,使农民摆脱了豪强大户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在使耕者有其田的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王公大臣、豪强富商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大量购置庄田,买卖口分田、永业田。土地国有制遭到破坏,均田制的基础开始动摇。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施,均田制终于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