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南地区的众多少数民族中盛行抢婚的就有几十个民族,苗、水、彝、白、瑶、哈尼、傣、纳西、阿昌、普米、景颇、傈僳等迄今都有抢婚遗俗。虽然这些抢婚风俗的意义已略显不同,形式也各异而且许多抢亲都罩上了喜剧性的意味,但不管怎么演变,它们毫无例外地都导源于原始时代以武力强制性性爱原则。
在最近的几十年间,贵州境内的少数民族婚俗绝大多数都还实行抢婚仪式。比如,威宁板底彝族,无论是年轻姑娘或者是寡妇都可能成为抢婚的对象。
西南地区有句俗语:姑娘长到十六岁,不嫁是娘家的错,不是婆家的错。十六岁后仍未出嫁,就会被人抢去。对于寡妇,若她无兄弟和族兄弟填房,也就自然成了“抢”的对象。如果寡妇没有儿子,抢亲的人自己或请人给她公公(原夫之父)说通,给些钱财,便可于晚间约人去抢回成亲。也有不征得夫家公婆同意而抢的。解放前,因抢亲发生械斗的事件不少,抢亲的人,大都倚仗着背景和势力,不论姑娘、寡妇都可抢,或者已有老婆却不会生孩子或没有男孩子,就抢寡妇来生孩子,传宗接代,因此形成一夫多妻制。
瑶山白裤瑶的“抢婚”也是一种较有意思的婚姻形式,一来它是作为原始婚姻的风俗因袭而下,二则它又成了一夫一妻(专偶婚)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前者全然不顾现代婚姻的规矩制约,完全以武力论事。
若有男子相好一有夫之妇,他便可强行抢她回家。对于这种情形,婚姻的法律意义只体现在武力上。若女子丈夫不介意,其结局可能是在一顿酒宴上化了,若女子丈夫不肯善罢甘休,结局就可能引起血族复仇。
体现后者的抢亲一般是在这样情况下发生的,即男女相好,却无法通过正常的求婚手段(比如女家父母不允),则男子便约上家族中几个男青年,在夜晚潜入女子家中,将意中女子抢回家里成婚。这种情况就是以原始形式的“抢”来实现现代婚姻意义(即形式是一夫一妻,双方又是以爱情为前提的)。
云南阿昌族的抢亲现象至今时有发生。抢亲一般由三种原因引起:
一是男女双方自由恋爱,但女方父母不同意,要将女儿许配他人。男女青年便私下定好日子,让男方来抢亲。使“生米煮成熟饭”。
二是当姑娘和他的意中人的行为被父母察觉,父母对女方采取某种“监督”,于是,小伙子组织人先把姑娘家包围起来,然后由两人(姑娘的意中人不能进姑娘家)进去对姑娘说:“表妹,我来接你了。”而后抬着姑娘便走,姑娘父母只得眼巴巴望着姑娘被人抢走。
三是男女双方曾有过海誓山盟,但女方中途变心,男方乘其不备抢走。这种抢亲往往要引起械斗。
在苗家,典型的抢掠婚姻已很罕见,但在婚俗中却还保留着他们祖先昔日在实行抢婚中的“记号”。榕江境内的苗族在缔婚过程中男方还有把战刀放在女家门口的仪式,从这个仪式的表面人们虽已感受不到那浓烈的火药味,但它却表明了,苗族社会在历史上曾确确实实出现过抢婚现象,那战刀就是一个实物记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