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以后,户籍分“士族”与“庶民”两种。士族即官员,分品级,不仅自己可以拥有土地,且可庇荫亲属——称“荫户”。庶民要向官府缴纳60%的租税,士族与荫户可以不缴。问题是还有人为了免税冒充荫户,官府租税流失严重。
为了解决以上种种弊端,北魏时期推行均田令。所谓“均田令”,就是不论官民贫富,一律平摊赋税。分田方式如下:
一是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亩,女性20亩,但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
二是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之列。每人可拥有20亩。原来没有的可以分田,不足的补足。随着人口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卖,不足部分可以买,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桑田还必须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
三是奴婢受田相同,耕牛一头受田30亩,限四牛。
四是土广人稀的地方,如果民有余力,可借地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户迁来,再依制受田。地少人多的地方,增丁应受田。无田可授,民又不愿迁徙的,以其家桑田抵充新丁应受之正田。如不能授足,举家不给。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愿迁的,可到任意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移。
五是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县令和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田诏令限制了土地兼并,使自耕农比较稳定地占有土地,加速了封建化。钱穆评论:“此乃魏孝文帝根据中国读书人而改革经济制度,故寓独特的历史文化精神,与西洋不同。”在黄仁宇看来,拓跋宏其他改革“不过承认已有趋向,或是锦上添花,对现有的行动予以装饰而已”,他“在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贡献为:重新创造一个均匀的农村组织,非如此则大帝国的基础无法立足”。均田令历经北齐、北周到隋唐,实施约300年,变动的只不过是具体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