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主张源于对礼作用的独特认识,荀子提出了礼治的思想。
关于“礼”的起源,荀子指出:“礼者,养也。”荀子认为礼的产生是由于经济原因引起的,由于人的物质欲望引起的。他认为人的物质欲望会引起纷争。为了平定这些纷争,就要以“礼”划分等级,按等级分配物质资料,这样便产生了“礼”。
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认为礼可以调节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需要。指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讲了多种礼,如君臣之礼、宾客之礼、祭礼、丧礼、守葬之礼等,认为这些礼各有等级规定。
而这正体现了荀子的“礼”与孔子的“礼”的不同。孔子的“礼”是周礼,是按血缘标准划分等级的,是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荀子的“礼”认为贵贱有等级,长幼有差别,是以专制等级为基础的。相比孔子的“礼”,荀子的“礼”的进步意义在于它“扬弃”了周礼宗法制的内容,而代之以专制等级制。荀子的“礼”以性恶论为基础,这是荀子对孔子“礼”的发展。
荀子把“礼”看得很重。给礼以重要地位,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道之极”,“国之命”。把“礼”之于治国,比作“权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规矩之于方圆”一样,具有标准和规范的意义,不可或缺。不仅如此,荀子还从历史的角度肯定了施行“礼”的重要性:依礼治国,则从君王到百姓都能正确地处理一切事情,从而实现政通人和,国泰民安。
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很“重法”,他说:“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荀子•王霸》)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百官侵法,依法,守法,国家就安定。
荀子的“重法”包含重刑与赏两个方面。荀子说:“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荀子-王制》)“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荀子•富国》)依法治国,要做到对坏人严惩,对好人奖赏。刑赏规定明确,则上下一致,同心同德,国治民安。
从“隆礼”、“重法”的关系来看,荀子认为:“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