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黑格尔的后期思想中,“爱”在伦理生活中的地位降低了。《法哲学原理》关于家庭的章节中,将爱当成一种任意性的、偶然的感性的东西,婚姻和家庭绝不能以它为基础。这一思想转变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爱如何从一种理念、一种使分离者再统一的力量,降低为一种偶然任意之物呢?我认为,这与“爱”在近代世界中的世俗化进程相关。黑格尔早年对爱的强调,乃是将爱当成神圣之物,他是在agape(圣爱、神之爱)的意义上理解爱的统一作用的。而在近代的社会生活中,爱逐渐地变成一种主观性的、任意的感情,一种基于欲望和想象图式的偏好。这样一种任性的爱只会破坏黑格尔所看重的伦理共同体,因为人可以今天爱这个、明天爱那个。
黑格尔在《早期著作选》和《法哲学原理》中对爱的貌似相反的论述,其实贯彻着相同的意图:对伦理共同体的统一性的捍卫。神圣之爱是共同体的纽带与核心,而任性的爱情则会毁灭共同体——如歌德在小说《亲和力》中所昭示的那样,无根的、没有神圣关联的爱情只能带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