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的,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于是民众之间有仇怨的,一方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有很多名目,其中一项是“晾臀”,就是在县官还未升堂时,衙役就会先把被告妇女的裤子脱掉以示众。有时行刑完毕,衙役仍不让妇女穿上裤子,而把她们拉到门前大街上让众人参观,名曰“卖肉”。
还有一种惯例是让被告妇女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还会顺手把鞋子拾去,让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将该妇女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嬉笑取乐,让妇女羞辱难耐,有的甚至当场自尽。
幽闭是古代针对犯罪妇女的一种刑罚,始于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最早见于《尚书•名刑》。
至于如何实行幽闭,历史上说法不一。北周经学家孔颖达认为幽闭就是“闭于宫,使不得出也”。意思是说把女子幽禁于宫室之内,不让其出门。这和现代的关禁闭有点相似。
明朝秀才徐树丕认为幽闭是“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意思是说像阉割雌性的马和猪等牲畜一样,将犯罪妇女的生殖器“剔去其筋”,使其性欲彻底灭绝。据说,明朝初年常用这种刑罚,但由于危险很大,受刑的妇女多半被弄死,所以后来不再使用。
另一明朝人王兆云在其所著《碣石剩谈》中记载幽闭之刑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至于什么器官坠落,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子宫,有人认为是阴道前壁。清朝人吴芗对此解释说,妇女阴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其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阴道,无法人道,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王兆云自称这一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造成的子宫脱垂,对人体的伤害仅次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