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根本上是人的“做人”问题,因而哲学的方法针对的也是“做人”。而“人之道”解决的是做人的方向问题,“形上之理”是为“道”确立络极根据。关于“做人”的“道理”并不是一个理解性或知识性的问题,而是实践性问题。
“道与理”的明确只是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而“怎样做”的问题并没有随着“做什么”的明确而明确。也就是说,知道了“做什么”并不能保证做到和做好。因而,关于“怎样做”的问题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就是关于“做人”的方式与方法的问题,用中国式的话语表达就是“做人之术”。
在哲学的意义上说,“做人”并不是一个形而下的具体问题,而是具有形上性的问题;“做人之术”针对的也不是形而下的具体问题,而是形上性问题。因而“做人之术”中的。术”其实是“道术”,即具有“道”的层次与境界的方式与方法,也可以说是在人的根本问题意义上的具有形上性和原则性的方式与方法。这种意义上的“术”也即“终极方式”。
只有脱离“道”的语境,单纯研究价值之所是的“理”,“理”才作为在人之外作为人的工具的知识存在,这样的“理”才不是“道”。不是“道”的“理”只能满足于“知道”而不会落实到行动。作为“道”的“理”是需要践行的,这是由问题本身引发的,即由人的存在中的问题引发的与人的行动有关的价值方向问题。西方传统哲学的根本问题就在于“理”是脱离“道”的,仅仅作为“知识”的“理”通常被束之高阁,并且是依人的选弹与应用发挥作用的。这种作用其实是在人原有习惯轨迹中的作用,不会改变人的行动逻辑与轨迹。在这一意义上,“理”就失去了“道”的意义。
“人之道”解决是人的“做人”方向问题,“做人之术”解决的则是“做人”的方式与方法问题。方式与方法也是茵含在“道”的范畴之中的内容。之所以用“术“来表达一方面是对“道”的两层内涵加以区分,另一方面是突出表达哲学的实践性质。从实践上来说,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方式与方法即“术”的问题就成为关馒问题。例如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财”是方向性的“道”,而如何获得“财”也要有“道”,这一意义上的“道”就是“术”。通常来说,在社会性的意义上,“做人”的方向性的“道”是明确而稳定的p只有经历长时间的历史演进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的表现为人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哲学会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发挥突出的作用,甚至会引颈社会价值观的变化。但是,在人的生活中,总是会存在大量不会发生改变的价值,这些不变的价值意味着作为行动方向的“道”是不发生变化的。因此,在方向的意义上的“道”虽然根本但对于人的主体性来说,其可为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哲学总是习惯性的寻求超越社会价值观的“道”,那么哲学就合成为反社会的力量,这与哲学本身的社会性是相悖的。哲学可以作为刺激社会的“牛氓”,但这种刺激不是要否定社会而是要使社会更好的发展,更符合人性的要求。这样说来,在“术”的意义上的哲学内容是哲学更重要的内容,是作为“实践智慧”在社会与人的发展中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