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政治观,是由他的天道自然的宇宙观决定的。与儒家的“为政以德”和法家的以法治国不同,老子为侯王们开出的治国药方是无为而治。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以他的自然哲学为理论基础,同时立足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刻观察和反省。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至于什么是无为而治,请阅读本站文章:老子无为而治是什么意思?
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春秋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迅速发展,社会阶级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剧变,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尖锐复杂。老子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人类社会违背了自然法则,是统治者“有为”的结果。“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道德经》七十五章)老子反对“有为”、“有事”。
在他看来,“有为”就违反了自然法则,在行动中渗入了统治者的私利欲念;“有事”就是用诸如武力、刑罚、权势等手段横征暴敛,残害民众。因此,“有为”、“有事”是不得善终的。要想避免这种状况,人类社会就必须效法自然,统治者就应当遵从“无为”的原则。所以,老子大声呼吁“为无为”、“事无事”。能“无为”、“无事”,循物之性,顺民之意,则天下定会大治。
那么,老子所谓的无为而治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呢?《淮南子》对此有个解释:“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人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
《淮南子》的思想与老子的思想自然有异,但它对老子“无为”的理解基本上是符合老子本义的。所谓“无为”,即“推自然之势”,顺物之自然,消除外在力量的阻碍,排除主观意志的干扰,让事物顺任其本身固有的性能发展。用于治国,即是不过多地干扰民众,而任其自化。
老子的无为而治,并非坐而待治,而是要按照自然之道,贯彻无私的原则,“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即要无私无执,顺应事物之规律。所以庄子说:“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矣。”(《庄子•应帝王》)老子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在其“希言自然”,“清静为天下正”以及“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观点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
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无为”,不扰民,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他把“天道自然”机械地应用于人类社会,忽视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差异,过分强调了无为、自然的因素,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而其理论难免具有消极、被动的因素。至于如何全面客观地理解老子的思想体系,建议读者参考本站老子“道之为物”与“道法自然”的思想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