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其经济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就是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豪门士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和一般地主与自耕农民的土地私有制这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在其现实性上,这三种所有制虽然都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互为消长,但在其基本性上还是以前两者的相互结合为其支配形式。
一直到了唐代,随着豪门士族地主的衰落,“均田制”的瓦解,一般地主和自耕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才逐步得到发展而不断地巩固起来,进而使整个的封建社会逐渐地向后期封建制过渡。
而在此之前,封建制前期的剥削方式仍然是劳动地租和产品地租“双轨制“并行,并且以劳动地租及其变相的隶属性分成制地租为其主要形态。因此,两汉时期除了自耕的农民以“男耕女织”这种相对稳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以外,无论是封建的国有土地的“佃农”、“屯田客”,还是豪门士族大庄园中的“徒附”、“部曲”和“奴客”,都被强制而又牢固地束缚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不仅受到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而且对封建制国家或者豪门士族地主具有十分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当然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可言。
在封建社会前期,一方面以中央皇权为代表的封建制国家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公田”,因此,国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屯田法”和“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直接奴役大批编户农民。这些编户农民主要来源于在豪门士族兼并中或者在战乱中失去土地的农民,也有破产后流亡的自耕农,等等。封建制国家或者以“招抚流亡”、“募民实边”,或者以“军事屯田”等形式迫使他们与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并且通过田租、口赋或者繁重的格役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农奴制的剥削。
另一方面,一小些地方的亲强士族地主与当朝的权贵,也可以凭借自己特殊的身份及其特权,或者依靠封赏及其袭爵,或者巧取豪夺,占有和兼并土地,或者通过荫庇人口作为自己的“私属”,扩展“坞堡”、“田园”,借以形成“连棕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的田庄,使大批依附他们的农民“躬率妻掣,为之服役”。
也正是由于这时普遍出现的士族地主的大田庄,既以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又将农、牧、林、渔和桑麻、药材以及“栋字器械,棕苏脂烛”等等各种手工业合并起来进行经营,所以,才逐步形成了宗族聚居,奴耕婢织,“课役惶隶,各得其宜”的现状。正如《颜氏家训》所说的“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颜氏家训•治家》)。
其实,上面的这些描述就是专门指中国古代农村典型的封闭式的自然经济结构,这种大型的田庄式的经营方式,虽然也曾经适应过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而得以生存和发展,然而这种大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经过了一定的发展过程以后,越来越成为生产力继续发展的桎梏。而代表这种经济关系的豪门士族大地主虽然也曾经是东汉以来各王朝的统治基础。但是,由于这些豪门士族大地主高居社会上层,坐享特权而日趋腐化,因而都迅速地演变成为阻碍社会前进的腐朽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