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土司”的意思是指是指元、明、清时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行政制度。所谓的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土司一职,始于元世祖忽必烈。公元1253年,忽必烈消灭大理政权后,想将西南各少数民族置入自己的统治之下,但遭到少数民族的反抗,使元朝难以直接委官统治,于是忽必烈开始大量使用当地各部族酋长为地方官,史称土官。元朝的土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知府、知州、知县等职。
明朝建立后,承袭元制,规定只要是归附的西南夷,均以原官设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统领士兵,改属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属吏部,并陆续制定了土官的承袭、等级、贡赋、征调的制度。
到明朝中叶,土官开始改称土司,土司均为世袭制,他们既是朝廷命官,对中央要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又在辖区内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与权力,是土皇帝。
历代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但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
在我的老家恩施,现在还有土司的遗址成为了出名的旅游景点。有兴趣的可以去恩施看看,当然,其他地区可能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