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是古代比较常用的一种刑罚,即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杖刑的起源甚早,在《尚书•舜典》中就有“鞭作官刑”的说法,就是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后来,汉、魏、晋时都设有鞭杖的刑罚。
杖刑正式被列入刑书,是在南北朝梁武帝时。当时规定杖用生荆制作。北魏开始,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到隋朝时,政府下令废止鞭刑,以杖刑替代;另立一种笞刑,用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朝的杖刑分为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只要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为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
据《辽史•刑法志》记载,辽国的杖刑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用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1斤=500克),长六寸(1寸=3.3333厘米),广二尺(1尺=0.3333米),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
明清杖刑沿袭唐宋,犯徒刑、流刑罪都用杖刑作为附加刑。所不同的是,明代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大荆条,而清代是用五尺五寸长的大竹板。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老钱见不着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清朝末年,杖刑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