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分封与宗法制逐渐崩坏,姓、氏制度也随之发生带有实质意义的变化。在姓方面,宗法制下同姓之间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亲密联系开始发生疏离。各诸侯国处理相互关系时,不再将是否同姓放在考虑的首位。因为政治、经济等利益冲突,同姓相斗甚至相灭的情况多有出现。
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被屡屡突破,《左传》里有许多此类记载,典型的如变公二十五年,崔武子娶东郭侣之妻:齐棠公逝世,崔武于前往吊唁,发现棠公之妻棠姜很有几分姿色,便想娶她。棠姜的弟弟东郭幅表示反对,说:“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丁,指齐丁公;桓,指齐桓公。同为姜姓。东郭促的理由是,你崔氏是丁公之后,我东郭氏是桓公之后,男女同属姜姓,所以不可婚配。
但是,崔武子完全不理这些规短,仍然坚持娶了棠姜。当然,这时虽然一般意义上的“同姓不婚”被突破,但是同宗近亲间的婚配仍被严格禁止。“同宗不婚”替代“同姓不婚”,延续着必要的伦理传统,这是姓氏合一的契机之一。
经过春秋时代的世事动荡,姓氏区别的社会依据和心理依据都发生了根本的动摇。有的大家大族衰落了,而那些小家小族反而兴旺发达起来,因此人们对姓、氏的区别已不那么讲究,姓与氏开始慢慢地合流为一。
秦统一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户籍制度。新的姓氏制度因此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强化。许多原本没有姓氏的庶人家庭、家族拥有了自己的姓氏。另一方面,郡县制完全取代了分封制,也就从根本上断绝了因分封而产生新氏的可能。
到汉代,人们使用的姓,绝大多数都是由先前的氏转化而来,以氏为姓,遂为一代之制。这个时期的“百姓”一词,其含义也由春秋时代实指“百官有姓”之义,转化为指代一般民众:“百姓,谓天下之人,皆有族姓。言百,举其多也。”
注:本文多处谈及宗法制这一概念,你知道什么是宗法制吗?请参阅什么是宗法制,我国古代宗法制的特点一文,以深入了解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