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统的远近区分嫡庶亲属的一种等级制度。它萌发于商周时期,成熟于西周、春秋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几经演变。
在商代,宗法制出现了以子继父为主,并有了直系旁系、嫡庶、大宗小宗之分。到了西周、春秋时,宗法制度趋于完善,明确了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立子立嫡之制”成为了宗法的核心。明确这样的继承法是吸取了前代的教训。
商时,王族的子弟们虽有长幼之分,但还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每位王子都有继承权,所以商代王位继承法是兄终弟继、父死子继。“父子”未必是亲父子,可以是族父子,因为商王称父亲的兄弟为“父”,称自己兄弟的诸子为“子”。随着个人欲望的膨胀,已获得王位的人更愿意由亲子来接替自己。所以到了商代后期,内乱爆发频繁。
武王灭商后,遂推行等级尊卑制:让嫡长子(正妻所生的长子)世袭为宗主,其余诸子不能与嫡长子享受平等地位,只能另立小宗作氏族延续的旁支。对于“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大宗,为嫡长子孙一系,是宗族或家族的合法继承人,即“嫡传”,其余子孙为小宗。二者的概念是相对的,如周天子的王位是由嫡长子世袭,是天下的大宗,余子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诸侯的爵位也由其嫡长子世袭,在本国为大宗,余子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来说又是小宗;卿大夫的爵位亦由嫡长子世袭,在本族是大宗,余子为士,对卿大夫来说自然又是小宗。这样一来,一个国家变成了诸个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小国。
进入战国时期,宗法制度进入演变期。各国为争雄而变法图强,主张削弱宗族势力,趋向于废除分封制。
秦汉以后,由宗法而来的血缘纽带、尊卑有序、尊长特权久盛不衰,一些宗族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力量的优势,形成了强宗大族。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以世族的身份迅速崛起。人们分外重视宗族渊源,大姓、名门纷纷修家谱,明统系,以防血统混淆。
与春秋时的宗法制度有所区别的是,这时的宗族制度更偏重于政治、经济实力。唐代以后,科举兴盛,宗法制度走向衰落。
到了宋代,理学兴盛。宗法以礼教与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相结合的形式再次粉墨登场,并一直延伸到封建社会结束。
宗法观念对我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